2008年刘某与G期货公司昭通交易部签署了《期货经纪合同》,,,,,从开户至今累计吃亏4万多元,,,,,留存手续费3千多元。。。。。。在G公司买卖期间,,,,,刘某风险节造能力较差,,,,,曾屡次因保障金不及被公司强行平仓(以下简称强平)。。。。。。
2014年11月刘某向12386热线投诉:G公司在未向其发送追加保障金(以下简称追保)通知的情况下,,,,,于11月3日及6日对其持有的2手白银1412多头合约进行了强平,,,,,并主张大额索赔。。。。。。
G公司接到热线转办工单后,,,,,立即组织自查。。。。。。经核实,,,,,公司在逐日结算后都按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的约定,,,,,向保障金监控中心发送客户账单、追保通知等;;;;;;;同时,,,,,昭通交易部业务员在10月31日、11月3日、11月6日强平前都有通过电话向刘某通知追保等事宜,,,,,并有灌音为证,,,,,不存在刘某反映的不履约失职行为。。。。。。
在刘某投诉的几手强平异议中,,,,,公司当真向其举证,,,,,证明公司均实时进行追保,,,,,并屡次奉告其目前的风险情况,,,,,其时刘某明确暗示要保留仓位,,,,,会自行处置。。。。。。经过公司与刘某屡次沟通,,,,,刘某对此前未进行追保的投诉不再提出异议。。。。。。
但此时刘某又提出新的投诉主张:他的持仓盘中到了强平线公司该当立即强平,,,,,但公司没有这样操作,,,,,要求赔偿相应损失。。。。。。
公司凭据双方签署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七节的约定,,,,,再次向刘某诠释:“强平是公司的权势,,,,,客户有使命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,,,,,并节造风险”。。。。。。无奈刘某始终未能接受公司的诠释,,,,,因而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排解。。。。。。在排解员主持下,,,,,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,,,,,排解员也向刘某摆事实,,,,,讲路理,,,,,最终刘某自动烧毁了索赔要求,,,,,并致电热线撤销投诉。。。。。。
在本案处置完后,,,,,G公司也有几点体味:
一是积极处置客户的投诉。。。。。。在日常浚?????突Ь婪状χ弥,,,,,公司要实时对客户投诉事项进行调查,,,,,得出结论,,,,,并实时反馈,,,,,做好沟通。。。。。。
二是注沉投资者适当性治理。。。。。。在公司开发客户过程中,,,,,要把稳推广适当性评估工作,,,,,将“适合的产品推荐给相宜的投资者”。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要对客户买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,,,,,实时提醒风险,,,,,不宜向风险节造接受能力差的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和业务。。。。。。
三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,,,,,积极向协会、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中立机构追求援手。。。。。。在本案例中,,,,,在公司与客户无法达成一致定见的前提下,,,,,正是由于协会的适当染指,,,,,在排解员的致力排解下,,,,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,,,,急剧化解矛盾,,,,,充分说了然第三方机构的作用。。。。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