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,,,,,,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到陈某投诉,,,,,,反映其是辖区某期货交易部的客户,,,,,,其焦炭合约于2014年3月10日达到期货合约设定的风险点,,,,,,该交易部于3月10日9:30分电话通知其追加保障金。。。。。。。由于陈某没有实时追保,,,,,,亦没有自行平仓,,,,,,该交易部于3月10日10:10分通过短信再次向陈某发出强平通知,,,,,,并于10:42分左右对陈某焦炭合约进行强平,,,,,,但由于跌停没有成交。。。。。。。3月11日9:15分左右该交易部再次强平陈某合约并成交。。。。。。。
陈某以为该期货交易部没有选择相宜的机遇为其强平造成损失,,,,,,要求赔偿。。。。。。。
经双方赞成,,,,,,本案由协会排解员进行排解。。。。。。。陈某在初次排解中对期货公司强平行为强烈表白不满,,,,,,并要求赔偿损失12万。。。。。。。期货交易部方面暗示,,,,,,只管交易部对该事务的处置有不当善之处,,,,,,但切合双方签定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,,,,,,交易部不成能作出赔偿。。。。。。。
排解员向陈某表白了初步定见:第一,,,,,,凭据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四十条的约定,,,,,,陈某在其持仓过程中,,,,,,应该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、保障金和权利变动情况,,,,,,并妥善处置自己的买卖持仓,,,,,,而陈某没尽到投资者应尽的使命。。。。。。。第二,,,,,,期货交易部已凭据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二十八、三十二条的约定,,,,,,通过中国期货保障金监控中心查问系统、期货公司买卖系统和期货行谍报价系统事先通知陈某追加保障金,,,,,,还额表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陈某追加保障金。。。。。。。第三,,,,,,凭据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四十二条的约定,,,,,,期货公司有权对陈某的部门或全数未平仓合约自主选择机遇、种类、价值、数量执行强行平仓。。。。。。。
排解人员进一步指出,,,,,,固然从服务的角度来讲,,,,,,该交易部再次要求追保时只通过短信进行通知以及3月10日在焦炭合约跌停后才强平的做法欠妥。。。。。。。但由于这些服务瑕疵,,,,,,就要求交易部赔偿12万,,,,,,也不合理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次排解沟通持续近2个幼时,,,,,,发言实现前,,,,,,排解员建议陈某沉新思考赔偿要求。。。。。。。
接下来的两周,,,,,,在排解员一次次的沟通协调中,,,,,,陈某将赔偿金额降为3万,,,,,,但交易部依然回绝赔偿。。。。。。。陈某暗示将选择司法法式来解决纠纷。。。。。。。听完陈某的决定,,,,,,排解员对陈某说:“我们尊沉您的选择,,,,,,也但愿您能打赢这个官司,,,,,,但诉讼讲的是证据。。。。。。。目前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通知灌音,,,,,,都有利于期货交易部,,,,,,单凭您的推理无法驳倒期货交易部的证据,,,,,,所以但愿您能好好思考。。。。。。。”随后,,,,,,排解员将陈某的设法反馈给了交易部,,,,,,并做好了终止排解的筹备。。。。。。。
让排解员意想不到的是,,,,,,次日晚上,,,,,,陈某给排解员电话,,,,,,但愿排解员提供一个合理的赔偿规划,,,,,,持续排解。。。。。。。
排解员接到陈某的要求后,,,,,,又对本次纠纷的事由仔细梳理了一遍。。。。。。。排解员以为,,,,,,固然交易部的强平行为切合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的约定,,,,,,且凭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》和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》的有关划定,,,,,,交易部在强平前未推广通知使命的才承担赔偿责任,,,,,,但交易部在本次事务中存在处事效能不高、服务态度欠安的瑕疵。。。。。。。
随后,,,,,,排解员又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类似纠纷的解决规划,,,,,,最后提出了处置建议:交易部退还陈某开户至今留存的手续费作为赔偿,,,,,,同时适当下调陈某日后的买卖手续费。。。。。。。该规划得到了双方的认可,,,,,,在对有关细节会商后,,,,,,双方最终于2014年8月18日签定了排解和谈,,,,,,至此,,,,,,一路强烈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。。。。。。